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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鞭,鄂州政策不變!

    轉載 默認管理員2023/01/14 02:35:58 發布 IP屬地:未知 來源:鄂州公安在線 作者:鄂州公安在線 1506 閱讀 0 評論 0 點贊

    禁鞭,鄂州政策不變!

    過了臘月就是年

    馬上就是2023年春節了

    很多市民關心

    禁鞭政策是否有變?

    最新回應來了



    今年鄂州

    禁鞭政策仍保持不變



    鄂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在鄂州市實行禁鞭措施,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放煙花爆竹,已經成為守護鄂州藍天、彰顯城市文明的重要舉措。

    2023年鄂州將爭創全國文明典范城市,為確保前期創城成果和鄂州空氣質量持續提升,因此,2023年春節期間,鄂州市禁鞭政策沒有變化。2016年9月9日發布的《鄂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主城區及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繼續施行。













    關于擴大主城區及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減少環境污染,確保國家、集體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湖北省燃放煙花爆竹若干規定》和鄂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擴大主城區及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鄂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將施行擴大。擴大后的禁鞭區域為:東至球團廠專用鐵路線,南至漢鄂高速公路,西至鄂州經濟開發區大閘社區、內河社區、樊川社區和周鋪村、范墩村、杜山村、月河村、旭光村、長堤村、杜溝村、北抵長江。

    二、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含電子鞭炮)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三、鄂城區政府、鄂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鄂城新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的禁鞭工作。公安機關是禁鞭工作的主管機關。

    四、在禁鞭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一)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并處5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拒不停止燃放、拒絕繳交煙花爆竹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依法對當事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違反禁鞭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向行政執法機關舉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根據其行為和后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遵守本通告負有管理和教育的職責。監護人未履行職責,致使被監護人違反本通告,造成國家、集體、公民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由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七、經公安機關核準舉辦的重大慶典活動確需燃放禮花的,燃放禮花前,由市人民政府或鄂城區人民政府發布公告。

    八、禁鞭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和處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九、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十、本通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為推進我市全國文明典范城市創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營造綠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湖北省燃放煙花爆竹若干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號)、《鄂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鄂州市主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鄂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擴大主城區及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決定》及《鄂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設鄂州花湖機場凈空保護(核心)區域的通告》等規定要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相關禁放要求如下:

    各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范圍



    主城區及周邊

    區域為:東至球團廠專用鐵路線,南至漢鄂高速公路,西至樊口社區、樊川社區,周鋪村、范墩村、杜山村、月河村、旭光村和長堤股經社、杜溝股經社,北抵長江;


    鄂州花湖機場凈空保護(核心)區域

    包括:臨空經濟區新廟鎮、燕磯鎮、楊葉鎮、沙窩鄉全境;鄂城區花湖鎮全境、澤林鎮涂橋村、陳橋村全境,碧石渡鎮龍會村全境,汀祖鎮除去楊王村、楊崗村之外的其它區域;


    梁子湖區禁鞭區域

    依據《鄂州市梁子湖區人民政府關于在主要集鎮范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所規定的太和、東溝、梁子、沼山、涂家垴、梧桐湖新區等主要集鎮范圍。


    下列特定區域、場所及其周邊地帶

    (1)縣(市)以上黨政機關所在地;

    (2)文物保護單位;

    (3)車站、碼頭、飛機場等重要場所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以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或區域;

    (4)重要的軍事設施和輸變電設施;

    (5)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6)幼兒園、托兒所、醫院、敬老院、療養院、教學、科研、生產等場所;

    (7)人口密集區域、有半數以上住戶要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住宅居住區、綠化地帶和交通繁忙的區域;

    (8)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全時段禁止燃放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

    煙花爆竹制品(含電子鞭炮)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相關違法行為舉報

    非法運輸、儲存、燃放違法行為,舉報電話:110(市公安局)

    非法生產、銷售違法行為,舉報電話:027-60876666(市應急管理局)















    法律提示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在“禁鞭”區域內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等其它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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